(三)实施正确的评估方法和程序,保证合同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完整性;
(四)参与评估人员如与被评估对象有利益关系,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实施合同履行评估的程序和方法为:
(一)对合同履行实施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二)确定合同履行评估组成人员及工作议程;
(三)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评估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
(四)对合同履行中的不良行为提出计分意见,汇总上报市、县(市)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或相关组织机构)确认。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提出的评估结论,分为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良好等级,是指合同履行在一个计分周期内,合同双方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合格等级,是指合同履行中虽有不良行为记录,但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分值未达到5分,或没有市级(含市级)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基本合格等级,是指合同履行中有不良行为记录,但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分值达到5分以上不足7分的;
(四)不合格等级,是指合同履行中有不良行为记录,但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分值达到7分(不含7分)以上的。
第十一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合同履行评估结果,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作为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表彰评优、市场准入等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合同履行评估中确认的不良行为应及时记录和公示。具体记分标准须按照
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
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对因建设单位(业主)原因,一个建设项目三次合同履行评估被评为不合格的,除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列入诚信“黑名单”向社会曝光外,并会同执法部门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其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在实施上述规定处罚的同时,联合发展改革、规划,及金融等部门对其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资格资质、信贷授信等方面实施联合制裁。具体办法,各市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