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各管理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
(三)推广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四)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五)对合同履行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及时查处并记录;
(六)组织实施合同履行评估工作,建立合同履行诚信档案,及时上报合同履行中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受理投诉举报案件,对署名投诉、有效投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八)确定损失赔偿范围;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履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2.签订的合同内容与中标结果不一致的;
3.无正当理由不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4.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5.强行将中标项目直接分包他人的;
6.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施工的;
7.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服务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的;
8.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结(决)算的;
9.其他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
(二)勘察、设计单位:
1.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并签订合同的;
2.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3.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其他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
(三)施工单位(含装饰装修):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并签订合同的;
3.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4.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6.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