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建〔2007〕42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合同履行评估机制,营造合同履行城信环境,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评估实施办法
二○○七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河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监管(以下简称中标合同),建立和完善合同履行评估机制,营造合同履行诚信环境,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管理实施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依法招标的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总(分)包,工程监理合同,装饰装修合同等。(以下简称合同)
本办法所称合同履行评估,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规定的招标限额以上的且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同履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和成效评估的行为。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合同履行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合同履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及评估。具体工作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牵头管理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