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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一)按附表中所列不良行为内容,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对不良行为事实进行调查认定、记录、记分,并做好相关事实证据的归档工作;
  (三)负责逐级对口上报已经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统计报表;
  (四)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达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
  第九条 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及通报批评;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和记分。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承办机构,在作出不良行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对不良行为的处理决定由陈述权、申辩权;对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承办机构应当采纳。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承办机构,每月底前应将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上级对口承办机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构成刑事犯罪的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应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名单、处罚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登陆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进入河南省工程建设监管系统(诚信用户专栏)的不良行为记录中,同时将书面记录内容及时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认定的不良行为,根据其情节和性质,经查实批准后,在各级建设工程信息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电子屏幕等媒体上公示。需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示的,由省建设厅核准后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公示的不良行为。责任单位的公示时间为1年,责任人的公示时间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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