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宣布失效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
(豫建建[2006]21号)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加快建立我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设市场监管体制,促进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参与工程建设与建筑业活动的省内、外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是:
(一)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在本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行为(详见附表)。
第五条 对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
第六条 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第七条 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由建筑业管理机构牵头负责实施。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勘查、设计、质量、安全、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工程造价管理等职能机构,作为各业务口的承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