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和纠正企业违法排污行为
自治区重点督办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群众多次向自治区环保局举报和自治区限期治理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执法人员“六不准”的要求,深入检查,严格监管,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群众多次举报没有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连片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医院污水和垃圾污染等严重影响群众健康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严肃查处,切实加以解决,查处情况要向举报人通报,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三)纠正不正之风,加强责任追究
要认真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确定的将企业违法排污、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重点查处的要求,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支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主管部门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州、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以书面和电子版的形式每半个月向自治区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等以信息方式及时上报。专项行动期间,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促进全民增强环保意识;地方政府要落实开通并公布“12369”环保举报热线,畅通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群众广泛参与专项检查工作。
自治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及信息上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五、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全疆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察,自治区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井清河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副组长:米吉提·扎克尔(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李一汀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
成 员:贾尔恒 (自治区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