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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局、监察厅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检查企业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定情况。重点检查石油化工、钢铁、火电、电解铝、水泥、造纸、皮革、电石、焦炭、铁合金、建材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是否按规定方式排放污染物;有无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等行为。
  (四)检查各地对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重点检查各地是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对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问题进行查处和纠正(如:矿产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一些中小规模的工业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是否存在不支持甚至干扰环境执法等现象。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1日-7月15日)
  5月1日-6月15日。各级环保和监察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成立专项检查组织机构,全面动员和部署专项检查工作。
  6月16日-7月15日。认真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地方规定,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重点排污企业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整顿治理对象的名单,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各地环保和监察部门要联合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和整顿治理对象名单于7月10日前报自治区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抽查和检查阶段(7月16日-9月30日)
  各地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和违法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将查处和整改情况于9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州、市开展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组织力量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重大环境违法企业和群众多次向自治区环保局举报没有得到解决的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问题。
  (三)总结阶段(10月1日-11月1日)
  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检查工作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巩固取得的成果。各地、州、市环保和监察部门要联合将2005年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于10月25日前报自治区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要求
  (一)统一协调,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环保和监察部门要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作为2005年的重点工作,认真研究部署、抓好落实。各地、州、市要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环保局和监察局的主要负责人挂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保障专项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坚持联席会议的例会制度,专项行动期间,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发现的问题和环境执法重点工作,提出有效措施,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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