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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局、监察厅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局、监察厅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5]14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监察局,各地、州、市环保局、监察局:
  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关于严肃查处违法排污,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要求,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监察部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发[2005]53号)部署,自治区环保局和监察厅决定,2005年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现将《自治区环保局 监察厅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自治区环保局 监察厅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自治区监察厅
二○○五年六月二日

  附件:
自治区环保局 监察厅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
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
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纪违法案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推动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体现党的先进性,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 检查重点和范围
  (一)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检查地方各级政府能否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否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是否拒不纠正已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中能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检查因企业违法排污严重影响群众健康问题的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连片污染是否存在反弹现象;群众两年内连续举报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大气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和危险废物污染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自治区和地州市的限期治理企业是否完成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仍超标排污的限期治理企业是否受到依法查处;医疗污水治理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重污染行业突出环境问题是否得到整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火电、水泥、冶炼、皮革、造纸等行业是否进行清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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