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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重点火电脱硫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重点火电脱硫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5]14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国电新疆红雁池发电有限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为推进我区火电厂脱硫项目的实施,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重点火电脱硫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函〔2005〕1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位于二氧化硫控制区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内的国电新疆红雁池发电有限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于2006年3月30日前完成脱硫项目的可研审批,在2007年10月30日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二、对二氧化硫控制区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内的所有新、改、扩建火电(含热电联产)项目必须同时建设脱硫设施;对二氧化硫控制区以外地区的新、改、扩建火电(含热电联产)项目必须预留脱硫装置的位置,并制定脱硫项目实施计划。
  三、各地环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督管理,督促火电企业推进脱硫项目建设。请乌鲁木齐市环保局于2005年6月20日前将《乌鲁木齐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中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及验收情况上报我局污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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