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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关于印发《郑州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当业主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双方可商定延期付款协议。协商不成或延期付款协议到期后业主仍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商可以要求出具保函的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业主不履行合同而导致工程款支付保函金额被提取后,业主应在15日内向承包商重新提交同等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否则,承包商有权停止施工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承包商依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和保证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业主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4天内向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或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保证人应该在担保额度内予以代偿。

第五章 担保市场监管

  第二十九条 专业担保公司从事工程担保业务应符合资金规模和人员结构的要求,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登记时需报送下列材料:(1)公司股东构成、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公司重要文件或证明材料;(2)与当地银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情况;(3)公司开展担保业务的代偿情况说明;(4)开展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情况;(5)公司从业人员的专业及结构情况。
  专业工程担保机构应在首次承接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后,每季度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经营情况报表、发生代偿项目代偿报告、追偿报告等。
  第三十条 专业担保机构的担保余额一般应控制在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单笔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50%,单笔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20%。
  对于担保余额超出担保能力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限制其出具保函或要求其做出联保、再担保安排。
  第三十一条 在保函有效期截止前30日,被保证人合同义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保证人应当对被保证人作出续保的提示,被保证人应当及时提交续保保函。被保证人在保函有效期截止日前未提交续保保函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担保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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