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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关于印发《郑州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条 业主依承包商履约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向保证人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应当在承发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业主的索赔理由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业主索赔的理由是工程质量问题,还需同时提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四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一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二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第二十三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15%。
  第二十五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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