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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关于印发《郑州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提交投标担保或提交的投标担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第十三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投标有效期为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到完成评标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30至180天。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未按该工程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立案查处的。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督促招标人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五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承包人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第十六条 履约担保的方式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招标人不得限制承包商选择履约担保方式。
  第十七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方式为银行和专业担保机构保函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函担保金额一般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0%,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项目,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5%。对于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保函担保金额可适当降低。
  (二)在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商不履行合同而导致其履约保函金额被业主索赔提取后,承包商应在15日内向业主提交同等金额履约保函。否则,业主可重新发包,更换承包商。
  (三)承包人在担保有效期内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除质量保修外的全部义务的,应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延长原保函有效期或向业主提交新的履约保函。
  第十八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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