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郑建〔2007〕9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财政局,郑东新区建设局、财政局,郑州矿区建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筑业企业,有关商业银行、专业担保公司,各有关单位 :
现将《郑州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六日
郑州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豫建建〔2006〕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意见。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建设工程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