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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收取市政设施附加费的通知》等56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通告
(海府〔2007〕66号)


  根据琼府[2006]65 号文《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精神,为保证海口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简称墙改基金)顺利征缴,市政府决定,从2007 年8 月31日起,由海口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墙改办)代政府执收单位海口市工业和招商局征收墙改基金,统一使用《海南省政府非税收一般缴款书》进行预缴款,款项缴入海口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墙改基金(不能以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按预计用砖量的每标块砖0.05 元计缴)。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需缴纳墙改基金并出示预缴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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