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划拨土地收益征收标准的通知
(海府〔2007〕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国有划拨土地管理,防止划拨土地收益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按照2006年9月28日施行的《
海口市划拨土地收益征收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第
七条第三款“划拨土地收益标准另行公布”的规定,现将我市划拨土地收益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就其营利活动所获得的土地收益按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
凡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同进行独自经营、出租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联合经营和投资入股等,均视为以划拨土地作为经营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