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文物局关于杭州市突发性非正常出土文物应急保护处理预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2〕1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园林文物局拟订的《杭州市突发性非正常出土文物应急保护处理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及时制订相应的应急行动预案,以便依法快速有效地处理各类突发性非正常出土文物事件,确保出土文物的安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突发性非正常出土文物应急保护处理预案
(市园林文物局 二OO二年六月七日)
为依法快速有效地处理各类突发性非正常出土文物事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出土文物不受破坏和流失,确保出土文物安全和信息真实、完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
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生产、施工中出土文物,水下作业时出土文物,因自然原因地下文物暴露出地面及其他非正规考古勘探发掘出土文物等事件的处理。
二、指挥机构及职责
我市一旦发生各类突发性非正常出土文物事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快速反应机制,按各自职责做好事件处理工作:
文物部门:负责出土文物现场的清理、发掘,协同公安、工商部门追缴出土文物。接到突发性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赴现场处理,如遇到需制止违法行为、保护现场安全、收缴出土文物等危急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公安、工商、城建和建设施工单位协同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出土文物现场的保卫和流失出土文物的收缴,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接到此类事件的报告后,公安部门应立即安排警力赴现场处理,如文物部门尚未得知事件情况,应同时通知文物部门。对需要保护的现场,或文物部门提出要求保护的现场,应安排警力做好保护工作,并可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工等候处理。如发生出土文物被盗掘、被哄抢等危急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并收缴流失的出土文物。对收缴的出土文物,应及时移交文物部门。公安部门对文物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属地管辖为主。
工商部门:负责对出土文物非法交易活动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