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单位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质量分户验收。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如主入口处或临街的山墙处。工程标牌镌刻的字迹应清晰醒目,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竣工日期;
(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
第十三条 经分户验收合格的,在住户入住前应在住户分户门内侧张贴维修工作联系卡,对住户进行提示。维修工作联系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三)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五)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第十四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在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时,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作为附件同时报送。
第十五条 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按照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国家和辽宁省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对一定户数的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00六年九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