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户验收时,应依据国家和辽宁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规范、标准中相应项目的质量要求,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住宅工程中的每套住宅和公共部位的相关验收内容进行验收。
第九条 分户验收内容
(一)分户验收应以单位工程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的走廊(含楼梯间、电梯间)、地下车库等,各自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二)一般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按照本《规定》中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户验收的推荐用表见附表,供参考及选用。
高级装修的住宅工程,其分户验收应按照上述分户验收项目划分原则,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可自行确定增加的验收项目和制定相应的验收记录表格。
第十条 分户验收的方法
分户验收时,对每套住宅和公共部位均应逐间(处)全数检查,检查的方法、使用的工具和每间(处)检查的点数均应符合相应检验批验收的规定。
分户验收应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人员共同进行,按国家规范和辽宁省实施细则中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规定,对检查项目实施观感检查和实测实量,检查数据应在当场予以记录,每套住宅或公共部位验收完后,应及时在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上进行责任签署。
第十一条 分户验收的实施
(一)分户验收应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分别进行。
第一阶段分户验收的内容,应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完成,主要包括各套住宅户内和公共部位的结构尺寸、构件尺寸、混凝土和砌体等工程的观感及可量测的质量等。
第二阶段分户验收的内容,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主要包括各套住宅户内和公共部位的天棚、墙面、地面等装饰面层、门窗安装和启闭性能、护栏安装、厨卫间地面防渗漏、室内给排水、采暖、电气等工程的观感及可量测的质量等。
(二)分户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和辽宁省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针对所涉及的具体内容进行。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分户验收工作,实施验收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分户验收实施方案,明确各方职责,确定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验收项目、内容、数量,绘制抽查点分布图。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