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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建委发[2006]16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转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建〔2006〕146号)精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辽宁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大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大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国家和辽宁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在已完成的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辽宁省工程质量验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检验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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