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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六)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扶持发展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专业组织和行业协会要履行服务、自律、维权的职能,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逐步实现统一采购投入品、统一技术服务、统一产品销售,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六、加大对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

  (十七)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标准,强化质量管理,完善检测手段,加大对畜产品质量的检测监控力度。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强化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实行养殖全过程质量监管,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的使用,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生产。

  (十八)加强畜禽屠宰加工环节监管。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全面开展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技能培训,继续实行屠宰加工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坚决关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屠宰场(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十九)加强畜产品市场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畜产品市场,严禁地区封锁,确保畜产品运销畅通。积极培育新型市场营销主体,支持畜产品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民经纪人和各类组织,采取开办超市、产销直挂、连锁经营、网上交易、订单期货等现代营销手段,参与畜产品市场流通,拓宽畜产品流通渠道。落实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的查处力度,保证上市肉类的质量。加强对液态奶和其他畜产品的市场监管,完善液态奶标识制度。

  (二十)加大畜产品进出口管理力度。鼓励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努力扩大畜产品出口。大力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出口畜产品生产加工管理模式。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备案制度。加强对大宗畜产品进口的调控与管理,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生产和市场稳定。强化对进口畜产品的检验检疫,完善检验检测标准和手段,防止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

  七、进一步完善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十一)完善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集中一定财力,增加对畜牧产业化的投入,重点支持规模化养殖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畜禽良种推广、种质资源保护、优质饲草基地建设等,不断改善畜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条件。有关部门在安排农业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村公路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村镇改造、农村能源建设等专项资金时要向畜牧业倾斜,加大对相关项目的扶持力度。继续清理畜禽养殖和屠宰加工环节的不合理税费,继续实行对饲料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养殖户负担,降低生产成本。“十一五”期间引进优良种畜禽、牧草种子,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金融机构要改善服务,提高效率,创新信贷担保模式和担保手段,对符合信贷原则和贷款条件的畜牧业生产者和加工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扩大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支持农户发展畜禽养殖。拓宽畜牧业发展资金的筹措渠道,广泛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投资畜牧产业。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畜禽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占用的耕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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