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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单位关于撤村建居居民自建住宅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

  2、1999年1月1日后统一建造的农居点房屋,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备案后,再予以受理登记、核发权证。
  三、关于建房标准确认问题
  鉴于1994年10月20日实施的《浙江省实施〈村镇规划标准〉有关规定》与各区政府颁布的标准不统一,即各区政府实际颁布的建房标准都高于省的村镇规划标准,为在登记工作上便于操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2000〕1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建房标准以各区政府颁布的标准为准,原则上1999年1月1日前大户按不超过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标准控制。
  四、关于1999年1月1日后建房的审批主体和建房标准问题
  由于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2000〕4号和杭政办〔2000〕10号两个文件没有明确1999年1月1日后建房的审批主体及建房标准,实际上各区政府在1999年1月1日后仍办理对村民建房的审批工作,因此,1999年1月1日后建房的审批主体定为各区人民政府,建房标准以《关于规范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的若干意见》(杭土建〔2000〕140)号文件为准。
  五、关于出具拆违处理意见表等问题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2000〕10号文件规定,拆违处理意见应作为房地产登记发证的必备要件。市政府《关于撤村建居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2〕50号)明确:由市拆违办负责处理并出具相关处理证明。因此,应由市拆违办统一印发“农村私人违建拆除、处理意见表及填表说明”,并由各区政府明确的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盖章。
  六、关于对未批先建的零星村民自建房屋处理的执法主体和程序问题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2000〕4号文件第六条、第十条意见精神:除第四、第五条明确规定必须拆除的农村私人违法建房外,属当事人可建住宅标准以内未批先建的零星村民自建房屋,以1998年12月31日为时间界线。(1)凡1998年12月31日前未批先建的,由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农村私人违建拆除、处理意见》,区城管执法机关或土地管理部门(在西湖风景区国有土地上的,由市园文局)依法予以处罚,并由区国土局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后进行房地产权登记;(2)凡1999年1月1日后未批先建的,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出具规划意见,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农村私人违建拆除、处理意见》,由区行政执法机关或土地管理部门(在西湖风景区国有土地上的,由市园文局)依法予以处罚,由区国土局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后进入房地产权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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