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单位关于撤村建居居民自建住宅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2〕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由市房管局、建委、城管执法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拆违办及江干区政府等单位拟定的《关于撤村建居居民自建住宅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规定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九月四日
关于撤村建居居民自建住宅房地产权登记
发证工作若干规定的补充意见
(市房管局 市建委 市城管执法局 市规划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拆违办 江干区政府
二OO二年八月二日)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市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4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撤村建居居民自建住宅房地产权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0〕10号)精神,结合江干区政府关于农村私房批建的有关标准及江干区村民建房的实际情况,现就撤村建居居民自建住宅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统一撤村建居居民自建住宅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具体实施意见的问题
1、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市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4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撤村建居居民自建住宅房地产权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0〕10号)两个文件是撤村建居居民自建住宅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政策依据,各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认真遵照执行。
2、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应集中受理申请,联合办公审批。发证前,须联合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不属本村村民自住的农居点房屋,不列入本次撤村建居房地产权登记发证范围,其房产归属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另行处理。
二、关于未经规划定点的由原村委会统一建造农居点房屋的房地产登记发证问题
1、1998年12月31日前统一建造的农居点房屋,已经区建设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的,须出具相关的审批资料或证明,由有关部门按用地和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受理登记、核发权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的,须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出具规划意见,经区建设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后再予以受理登记、核发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