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程序报送备案:
(一)郑州、洛阳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垂直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除按照本系统的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六)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归口管理机构的规范性文件由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3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三)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
(四)制定单位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采取公文交换、邮寄或者直接送达的方式,径送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
规章、规范性文件未按本办法审核或者备案的,属于未履行法定程序。
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收到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或者国家的政策规定;
(三)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
(四)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