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已经2007年8月31日省政府第1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七年九月七日
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3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郑州市人民政府、洛阳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章。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在发布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
第六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监督职责。
第七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