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委办〔2002〕12号 2002年7月22日)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工业园区的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环境立市”的战略决策,切实加强我市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集聚性污染的产生,防止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和生态破坏,推动我市城市化、工业化建设进程,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设立工业园区的指导思想,加强工业园区的审批管理
1、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设立工业园区的指导思想。各级工业园区的设立,必须符合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符合社会、经济、环境条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有利于工业企业的集聚,有利于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有利于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要防止因工业园区的不合理开发而造成土地和资源的浪费。工业园区设立前,必须明确工业园区定位,编制工业园区控制性详规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较大工业园区应编制区域环境保护规划,以指导工业园区的总体开发建设。工业园区规划应防止内部功能混杂、布局混乱,避免造成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和生态环境破坏。
2、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的审批管理,完善工业园区审批的综合决策机制。对已经设立的工业园区,凡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的,工业园区功能布局混乱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以及工业园区设立后至今未能启动的,要予以调整;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功能布局规范、产业结构合理、基础设施配套、符合环境条件的工业园区,要予以支持和鼓励,促进工业园区进一步健康发展。
3、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对现有的各类分散的工业用地进行整合,促进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今后原则上不得在工业园区外兴办有污染的工业企业。
二、严格执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科学规划和指导工业园区建设
1、各类工业园区在规划设立前,必须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要通过对工业园区及其周围相关区域的环境现状质量、环境承载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科学评估,为确定工业园区的选址、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工业布局和环境功能区划等提供科学依据,为搞好工业园区环境规划及相应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产业导向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提供依据。今后凡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未经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设立工业园区。
2、已批准设立的各级工业园区,未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对现有发展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符的,开发建设部门要对其予以调整;严重不符并造成区域环境严重污染或生态严重破坏的,要停止建设,批准设立部门要对其予以调整和重新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