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按《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足哺乳时间。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的,享受法定的产假;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十条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一条 适龄女孩应当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以外,女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其入学,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使其辍学。
第十二条 本市各类高中、市管各类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招生考试,女孩总成绩加2分。
第十三条 本市所辖学校不得提高流动人口适龄女孩入学的门槛,要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 在执行“两免一补”政策过程中,同等条件下贫困女童优先;对特困家庭的女童,减免其他需学生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 国家和省下拨的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对女生资助比例不得低于45%;市管大中专院校,在助学贷款、社会捐助和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女生优先。
第十六条 女性与男性有同等的就业、求职、应聘与参政议政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女性或提高招聘女性标准;与女性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其它协议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规定;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妇女所占比例不少于换届时上级规定的上限比例。
第十八条 县处级后备干部中女干部比例不少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