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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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