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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中,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和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财政与市财政分别按4:6比例分担,各县(市)财政负责本区域内的财政预算资金安排;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设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统筹管理所筹集到的资金。保障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保障资金使用专户,负责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主要适用于孤、寡、老、病、残等特殊保障对象。

  第十四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四章 审批程序与退出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待证;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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