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扶持力度。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允许担保公司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允许担保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经营中小企业土地抵押融资担保业务。允许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合法财产、专利成果以及自主知识产权抵押或出质,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资源共享的个人诚信和企业资信系统。整合现有工商、财税、银行等部门信用资源,建立个人诚信和企业资信系统,逐步完善以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级、信用发布和鼓励诚信、惩戒失信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制度。
(二)鼓励支持各商业银行等信贷机构积极与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其他担保机构开展协作。支持政策性银行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政策性担保机构及其他担保机构开展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推出更多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
(三)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市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四)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担保机构要积极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担保资金向经济上有增长点、技术上有创新点的科技项目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研发团队的高科技企业重点倾斜。
鼓励投资担保机构为科技成果产业化企业融资担保,对列入我市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优先提供贷款担保。对为新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风险补偿。
五、监督管理
(一)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身能力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
担保法》、《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晰产权,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运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分级限额审批、审保偿分离、风险预警等内控制度,防范内部道德风险;建立健全法律合同关系,控制法律风险;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担保风险实行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