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7〕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质监局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切实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全面强化、重点治理、长短结合、着眼长远的工作思路和打击与整治、扶优与治劣、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针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通过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和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以及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
(二)重点单位: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及药品等生产经营相关企业。
(三)重点区域: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集中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区域,制假售假屡禁不绝区域。
三、整治任务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产地环境监管,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包装标识等制度,逐步推行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 “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全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农业部门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