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全面贯彻落实
《实施办法》
全面贯彻落实
《实施办法》,关键是要抓好相关配套措施的制定完善,把这部法规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观念,自觉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要根据
《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
《实施办法》的具体意见和配套措施。配套措施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建设“一圈两翼”的决策部署,充分反映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意愿,最大限度地满足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要以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为核心,重点解决事关少数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的特殊困难,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市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落实
《实施办法》,认真制定加大对民族自治地区扶持力度的中长期规划。在年度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中,要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区的发展项目,并在资金、政策、技术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不断增强民族自治地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
《实施办法》顺利实施
认真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是确保
《实施办法》落到实处的重要环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贯彻落实
《实施办法》列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民主监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贯彻执行
《实施办法》的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确保民族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全面贯彻实施。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动协调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确保
《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