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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7〕27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重庆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抓好这部地方性法规的贯彻落实,加快我市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促进全市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入学习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市现有少数民族近200万人,主要分布在渝东南地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公布以来,市委、市政府坚持从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了一系列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特殊政策,并在实践中不断加强民族地方性法规建设,初步形成了符合我市市情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框架,为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开创了全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的良好局面。《实施办法》是我市在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制定的重要的民族地方性法规,是对我市多年来民族工作成功经验的总结和发展,是我市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快实现“一圈两翼”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这部法规的公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民族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关怀,集中反映了各族干部群众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愿望,是全市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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