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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旅游管理办法


  (一)自觉保护旅游资源、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自觉遵守旅游安全、卫生规定;

  (三)尊重旅游地区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损坏旅游设施、设备,按价赔偿;

  (五)自觉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及旅游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直接向旅游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也可向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经营者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旅游监督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业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秉公执法,并为旅游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受到损害时,应及时组织救护和查找,并在2小时内报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禁止瞒报和漏报。

  第二十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旅游者投诉的受理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建档立案。

  第二十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做出答复;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条 旅游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服务收费标准,不得索要小费、回扣;不得随意更改规定的或与旅游者约定的服务项目及计划安排。

  第三十一条 旅游饭店管理,积极推行星级评定制度,申请评定星级饭店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未被评定为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名义、称谓和标志对外宣传和招揽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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