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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排污许可证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排污许可证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5]16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按照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对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新环控发〔2005〕49号)规定,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向各地、州、市环保局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为规范许可证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套许可证由正本、副本组成,正本分镜框及许可证页;副本由硬质塑料封皮及册本分别组成,共四件。具体发放单位必须成套发放,不得缺件。
  (二)许可证完整编号为:新X环许字(XXXXX)号,如:乌市辖区一号为:新乌环许字(00001)号,编号由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副本中许可证类型是指: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两类。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在许可证副本类型处填写:“许可证”;核发《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在许可证副本类型处填写:“临时许可证”。
  (三)许可证正本中燃料用量项按统一换算成标准煤量填写。许可证副本中不得留空白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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