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
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坚持联席会议的例会制度,专项行动期间,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提出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各部门应认真执行例会纪要。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扩大到建设、公安、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
3、挂牌督办,公开查处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自治区重点督办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群众多次向自治区环保局举报或交由地方处理的问题和自治区限期治理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各地、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群众多次举报没有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连片污染、重点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噪声扰民等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落实责任单位,切实加以解决,解决处理情况要向举报人通报。属于“十五小”、“新五小”的必须依法取缔关闭。对以往查处的违法企业整改不到位,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的,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并报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屡查屡犯的企业,追究监管不力者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不完成的,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4、纠正不正之风,加大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确定的将企业违法排污、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重点查处的要求,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国有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行政责任追究,重点查处一批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公开处理责任人。
5、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订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每月公布一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展览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促进全民增强环保意识;地方政府要落实开通并公布“12369”环保举报热线,畅通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6、加强调度,保障信息畅通
各级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及时、准确的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州、市每周要向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及信息上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7、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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