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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自治区经贸委等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6月20日-7月20日)
  7月15日以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成立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动员和部署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将组织机构、实施方案、动员部署等有关情况在7月20日前报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落实方案、全面整治阶段(7月21日-9月30日)
  (1)7月21日-8月20日。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重点排污企业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8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和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情况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8月21日-9月30日。各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和违法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将查处和整改情况于9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州、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并将组织力量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重大环境违法企业和群众多次向自治区环保局举报的环境违法问题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3、总结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
  各地、州、市于10月20日前将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
  五、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列入2005年的政府工作计划,重点部署、抓好落实。由地、州、市的主管负责同志牵头挂帅,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专项行动方案以政府名义印发,各阶段工作由领导小组切实负责。各地、州、市政府要落实工作经费,保障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2、加强统一协调
  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通报制度,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将其纳入部门工作职责中,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分期分批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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