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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自治区经贸委等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行政府负责制、部门联动制,加强公众监督、企业自律,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努力遏制污染反弹,解决连片污染,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体现党的先进性,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工作重点和范围
  按照此次专项行动的要求,结合新疆实际,提出以下工作重点和范围 :
  1、群众投诉的重点污染问题。群众多次举报仍没有解决的大气污染、重点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城镇噪声扰民和危险废物污染等问题。
  2、重点行业和违法排污企业。对钢铁、火电、电解铝、水泥、造纸、电石、炼焦、铁合金、铬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和排污企业进行检查,对违法排污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3、直接影响群众健康的污染问题。医院污水、医疗垃圾以及连片污染问题。
  4、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环境问题。重点是矿产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建设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问题。
  5、屡查屡犯和未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重点是已经受到查处、现仍然超标排污的企业及未完成治理任务、仍超标排污的自治区限期治理企业的查处。
  6、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精神,此次检查包括兵团在各县市城区范围内的企业在内。
  三、各部门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察工作,统一组织协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企业。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等监察对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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