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5]16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计委、经贸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全监管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计委、经贸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国家六部、委、局联合召开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巩固2003年和2004年我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果,抓紧解决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自治区环保局、发展和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全监管局决定今年继续在全疆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现将联合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各地各部门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自治区环保局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自治区经贸委
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工商局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解决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环保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贸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全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全疆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