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准确核实农村家庭收入
农村家庭收入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的总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各县市要立足农村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把家庭收入核算与群众评议结合起来,根据当地保障标准和审核评议情况,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实事求是地确定实际救助水平,确保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严格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农村低保实行属地管理,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报村(居)民委员会;经村民小组讨论、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并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后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级民政部门审批;县市级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再次张榜公示确认无重大异议的,发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县级民政部门要逐户登记保障对象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时,逐级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认真落实保障资金
农村低保资金坚持分级负担、多方筹措的原则。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不足资金由州、县市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负担。州、县市民政部门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数量、救助水平和实际需求,提出农村低保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机构,优先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需要。财政部门要按照用款计划及时拨付,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要建立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的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捐赠和资助,所捐助的资金全额纳入同级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补助和改善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
六、规范保障资金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