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皮毛加工企业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5]2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各进口皮革定点加工企业:
近日,接到自治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新疆进口皮毛定点加工企业污水处理有关问题的函》(新动检[2005]88号)反映,个别进口皮毛定点加工企业受利益驱使,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将处理不达标的废水直接外排。为进一步加强对皮革加工企业环境监管工作,严查违法排污企业,保护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结合今年全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辖区内皮革加工企业进行重点排查,认真查找、及时排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对环保设施不完善,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治理,严禁违法排污。各地、州、市环保局将皮革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于2005年8月10日前上报我局污控处。
二、各地环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各皮革加工企业进一步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并做好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环境应急处理预案,防范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进口皮革定点加工企业必须于2005年10月10日前按期完成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投入正常运行,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对逾期未完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视为环保设施不健全,我局将取消其排污许可证,并通知自治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取消其进口皮革的资格。
四、我局对进口皮革定点加工企业实行环保年审,并把环保年审情况通报自治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