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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德政发〔2007〕6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广大缴存干部职工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针对我州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州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各县市、各单位要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低于5%的必须从2007年开始提高缴存比例。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时,可申请提前支取住房公积金或贷款,干部职工所在单位要审核把关并出具有关证明,保证干部职工的申请事由真实。

  三、单位在办理干部职工退休、工作调动、辞职、辞退、开除及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前,必须书面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干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和住房公积金支付、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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