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责任,健全机制
(一)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汇总上报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建议计划,负责对大中修工程的列项、审查、审批、质量监督和检查验收,负责指导农村公路养护招投标管理,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监督下拨的养护资金使用,考核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审核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和考核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负总责。
(三)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养护招投标办法、养护管理办法、技术规范、养护定额、评定标准,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和考核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对农村公路养护项目、养护质量、养护进度负责。负责辖区内县道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四)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每百公里农村公路1-2人配备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畹町经济开发区设1-2名管理人员)。
(五)乡(镇)人民政府及建制村的职责。乡(镇)设置农村公路管理所,编制1-2名,由县级财政供养;建制村设1名兼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协管员。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及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协助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六)各县市区必须在2007年3月31日前,完成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剥离和剥离后管理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财政供养工作。对剥离出的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三、养护资金的筹措及管理
(一)省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的补助标准是:县道每千米7000元,乡道每千米3500元,村道每千米1000元。各县市区的养护里程以2006年农村公路专项调查结果为准。根据我州实际,将省补标准调整为日常养护费(含小修保养)和大中修工程费两部分,其中日常养护标准是:县道每千米1400元,乡道每千米700元,村道每千米200元。大中修工程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上报计划,经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补助标准为:弹石路每千米8万元,沥青(或水泥)路每千米20万元,砂石每千米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