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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下达自治区2005年三、四季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计划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下达自治区2005年三、四季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计划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5]22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防治工业污染和生态破坏,现将2005年三、四季度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计划予以下达,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列入《2005年三、四季度自治区限期治理企业达标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计划表》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验收期限之内向自治区环保局申请验收,逾期未经自治区环保局验收的,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予以罚款。
  二、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正式文件;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三、自治区限期治理企业申请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自治区限期治理企业申请验收的正式文件;
  2、企业达标验收监测报告。
  3、限期治理工作汇报。
  四、各地、州、市环保局通知并督促辖区内各有关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向我局申请验收。
  联系人: 赵新忠
  联系电话:0991-2337919
  电子邮件:099112369@163.com

  附件:2005年自治区限期治理企业达标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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