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各制糖企业应与运输糖料蔗经营者签订运输管理合同,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制糖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跨蔗区收购糖料蔗或以其他名义进行的收购糖料蔗行为。
(二)拒收本蔗区蔗农交售的糖料蔗。
(三)不执行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和各项扶持、奖励政策。
(四)利用发放砍、运通知单损害糖料蔗生产者的利益。
(五)采取超标扣杂等方式变相压低糖料蔗收购价格。
(六)违反合同约定拖欠糖料蔗收购款。
(七)为抢购糖料蔗变相提高运价及补贴等。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糖料蔗生产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跨蔗区交售糖料蔗。
(二)将糖料蔗出售给非本蔗区所属制糖企业或其他非法经营者。
(三)不按糖料蔗砍运通知单内容交售糖料蔗。
(四)不按合同约定归还制糖企业发放的预付订金和有偿扶持资金。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运输糖料蔗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办理糖料蔗运输手续进入蔗区拉运糖料蔗。
(二)运输无糖料蔗砍、运通知单擅自收砍的糖料蔗。
(三)未到指定地点装运糖料蔗或无故拖延运输时间。
(四)擅自跨蔗区收购、运输、销售糖料蔗。
(五)收取小费或变相增加糖料蔗生产者负担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糖料蔗需进行跨蔗区调济入榨或做种的,由制糖企业之间协商决定,并及时通知蔗区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六章 制糖生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制糖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完善企业组织制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素质。同时要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重视劳动保护,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农民、职工、国家的利益。制糖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维护制糖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