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糖料蔗生产者签订糖料蔗种植和收购合同。
(三)制定糖料蔗收购和运输计划。
(四)从糖料蔗交售款中扣回向糖料蔗生产者提供的预购定金及给糖料蔗生产者的其他有偿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制糖企业在所属蔗区内发展糖料蔗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糖料蔗生产者提供糖料蔗新品种信息和良种种源。
(二)以预购订金或其他方式向糖料蔗生产者提供购买良种、肥料、农药、机具、农膜等生产扶持资金和物资。
(三)对糖料蔗生产者进行种植管理技术的指导和推广。
(四)实施糖料蔗收购和运输计划。
(五)按照合同约定收购糖料蔗生产者交售的糖料蔗。
(六)对修建、维护蔗区道路、桥涵、排灌水沟渠等基础设施,进行相应的投入。
第十四条 在制糖企业所属蔗区内的糖料蔗生产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划和计划种植糖料蔗。
(二)与制糖企业签订糖料蔗种植和收购合同。
(三)从制糖企业取得预购订金和生产农资,接受种植技术指导等相应的服务。
(四)按照制糖企业的糖料蔗收购和运输计划交售糖料蔗。
(五)按合同约定取得糖料蔗销售款和其他生产应得款。
(六)拒绝违法违规收费和摊派费用。
(七)向制糖企业反映糖料蔗生产中的困难和提出解决要求。
(八)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糖料蔗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在制糖企业所属蔗区内的糖料蔗生产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与制糖企业签订的合同种植和交售糖料蔗。
(二)执行制糖企业收购糖料蔗的计划,按照计划要求组织砍、运、交售糖料蔗,不跨蔗区交售糖料蔗,不倒买倒卖糖料蔗,不把糖料蔗卖给蔗区所属制糖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三)按合同约定归还制糖企业的预购订金和其他有偿扶持资金。
(四)参与蔗区道路、水利等农田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建立标准化糖料蔗生产基地。
第三章 糖料蔗收购管理
第十六条 制糖企业在划定的糖料蔗生产区域内与糖料蔗生产者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糖料蔗种植前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签订糖料蔗收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