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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7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4日)废止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15号)


  现公布《〈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自2006年12月6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2006年8月7日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会议,决定原则同意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限额至10 万元。结合《云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暂行)办法》、《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特做以下补充规定:

  一、贷款额度及期限

  1、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最长期限为10年(含10年)。

  2、根据《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避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凡是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在银行有贷款的,又以同一抵押物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有权评估机构评估)×70% -商业银行贷款额度。

  二、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贷款条件

  凡具有我州城镇常住户口的参加公积金缴存的公民,在规划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夫妻双方必须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达5%以上的。

  2、借款人必须办理房地产抵押,抵押的房地产必须是房地产的自有产权人或共有权人(即购买建造的住房必须是借款人或配偶的)。

  3、借款人及配偶在借款期限内仍然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

  4、借款人及配偶须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良好的信誉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银行或中心无贷款不良记录,即无本金及利息逾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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