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14号)
现公布《德宏州<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德宏州《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种畜禽管理条例》以及《
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申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所养畜禽种类和品种符合全州种畜禽繁育体系规划和布局。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人员。
(四)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六)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七)有排污或污物处理设备和场所,不造成环境污染。
(八)场内布局合理,生产区、生活区和办公区相互隔离。
(九)所养种畜禽必须来源清楚,质量符合本品种标准;具有《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以及《产地检疫证》证明。
(十)生产规模:种猪场单品种基础母猪20头以上,种禽场种禽500套以上,种牛场基础母牛20头以上,种羊场基础母羊50只以上,种兔场基础母兔50只以上;单纯从事种禽蛋孵化生产单位和个人、猪人工授精站及本交年配种100窝以上站点,牛本交配种30头以上站点。其他种畜禽场也须具备相应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