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13号)
现公布《德宏州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具体实施办法》,自2006年10月22日起施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德宏州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具体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4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一、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增加就业
(一)我州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任务: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落实“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切实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做好城镇劳动者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我州2006年-2008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城镇新增就业8500人,其中,体制转轨失业人员再就业6500人,大龄困难群体再就业800人,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问题;2008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左右;农村富余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规模新增9000人,进一步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三)我州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解决体制转轨中失业人员再就业、关闭破产改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和就业特别困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同时,努力做好各类高等院校毕业生、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特别是贫困地区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
(四)不断扩大就业总量,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通过抓住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增加就业提供持久的动力。要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第三产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依托社区发展服务业,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要鼓励扶持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要引导和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就业,促进城乡就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