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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上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上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5]261号)


各清洁生产试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
  按照自治区环保局《关于下达2004年自治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新环控发[2004]194号)和《关于自治区环保局2005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新环控发[2005]25号)要求,为加快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进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清洁生产以试点示范为重点,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计为突破口,以点带面,逐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实施、政策扶持、社会监督、注重实效的运行机制,推动清洁生产工作的深入全面开展。
  二、各企业要充分认识现阶段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推行清洁生产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已培训人员的作用,开展好企业清洁生产工作。
  三、试点企业必须实行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必须实行外部和行业专家指导审核的原则,以保证清洁生产审核质量,达到清洁生产审核的目的。
  四、列入自治区试点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应认真做好清洁生产审计工作,落实实施方案。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必须尽快启动,将领导小组名单、审核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于9月20日前报自治区环保局。我局将根据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取得的成绩,优先考虑安排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颁发“××行业×级清洁生产企业”荣誉称号并在新疆环保网站上予以公示。
  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违反促进法中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企业,给予缓发或停发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在承诺的达标时间内未按时达标的企业,给予停发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处罚。
  虽经审核但不认真落实清洁生产方案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或达标无望的企业,提请政府实施关、停、并、转。
  企业委托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我局将会同自治区经贸委责令改正,并公布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五、为加强和规范清洁生产审计工作,自治区环保局将在充分调研和认定的基础上,分期分批推介我区的清洁生产审计咨询服务机构,利用我区的科研院所、咨询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的力量,帮助企业提升清洁生产审核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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