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城市出租汽车必须统一车身颜色、统一顶灯、统一制作驾驶员“服务卡”,出租汽车车门上须印有出租汽车公司名称,前后玻璃右上角须有符合城市特点的图案标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城市出租汽车公司,应加强对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驾驶员综合素质,树立德宏州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良好形象。
第十七条 城市出租汽车公司应加强车载台的管理和使用,驾驶员使用车载台应文明用语,维护行业形象。严禁利用车载台聚众闹事,影响社会治安。
第十八条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规范、合法、文明经营,热情为外地游客宣传、介绍德宏风土人情和旅游景点,自觉维护德宏形象,积极配合交通运政管理部门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共同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不得经营城市出租汽车。
第二十条 城市出租汽车必须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二十一条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城区城市出租汽车营运价格按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芒市机场至各县市的营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依法自定价。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公路上设卡堵截车辆和非法收费,对聚众闹事,带头组织扰乱运输市场秩序和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给予查处。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函[2005]432号)批复,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管理机构依据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涉嫌无证经营出租汽车的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